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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及存在问题


发表时间:2004-1-9 18:01:47 来源:爱农网 点击:


  一、中外农业补贴的比较

  1.支持力度比较。1998年美国、欧盟和日本三方农业补贴占WTO农业补贴总额的89%,其中欧盟占44%、美国占24%、日本占21%。1996—1998年,我国“绿箱”、“黄箱”支出合计约为200亿美元,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8.1%。2001年美国农业国内支持为970亿美元,相当于其农业总产值的50%。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约相当于欧盟的1/10,美国的1/4。美国新农业法计划在今后6年增加约1900亿美元的农业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2.支出结构比较。1996-1998年,中国国内支持总量中,“绿箱”占83%、“黄箱”仅占17%;1998年美国农业补贴中“绿箱”占82%、“黄箱”占17%、“蓝箱”占1%;而1998年欧盟的“绿箱”仅占22%、“黄箱”占54%、“蓝箱”占24%;1998年日本“绿箱”占78%、“黄箱”占20%、“蓝箱”及其他占2%。中国的“黄箱”支出比重均低于这些发达国家。
  3.支持重点比较。美国对农业支持既很全面,又突出重点,例如新农业法长达500多页,支持范围包括商品补贴、土壤保护、贸易、营养、信贷、农村发展、科研和推广、造林和森林管理、能源等十个方面,但重点是通过对主要农产品实行3层保护网,实行多种环境和资源保护补贴计划,增加国内食物援助,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等措施,来达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目的。欧盟的主要国内支持措施是投资援助,占28.5%,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包装和储藏中心建设,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如土地整治、围栏等,支持农业现代化,如购买机器设备、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等,给予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中国的国内支持主要还停留在提供一般的政府服务上。
  4.支持方式比较。美国农业支持以直接补贴为主,包括直接的收入补贴和投资补贴等。美国的保护价政策和五花八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等,都是直接补贴农民,让农民得到实惠。中国的农业补贴主要是间接补贴。
  5.出口补贴比较。美国主要采取有限的出口信贷计划,其成本高于凯恩斯集团,农产品一直保持一定的出口补贴。欧盟的出口补贴最多,原因是其农产品生产过剩,成本较高,无补贴难以维持竞争力。凯恩斯集团除加拿大外,几乎取消了出口补贴。我国加入WTO时承诺不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
  6.运行机制比较。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较少依靠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美国,农业立法分为“永久立法”和“临时立法”,临时立法保证根据形势的需要对永久立法进行修订,其效力在执行期内生效;但在临时立法到期后,新的法案没有获得通过或没有及时作出修改,永久性立法将自动生效。这一机制保证了美国农业在国会内受到充分重视。但中国有关农业补贴的法规只是以政策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中国农业补贴存在的差距

  1.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大,但相对不足。初步统计,2001年,各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3300亿元,其中,用于农业(农林水气等领域)2600亿元。与WTO贸易规则规定国内支持相比,“绿箱”措施共11类,我国目前只使用了6类,还有5类没有启用。“黄箱”措施很少使用。
  2.农业补贴结构不合理。首先是“绿箱”、“黄箱”措施配置不合理。1996-1998年,我国“绿箱”、“黄箱”支出合计约为200亿美元,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8.1%,其中,“绿箱”支出占83%,“黄箱”补贴占17%。从总量水平看,我国农业国内支持的空间还比较大,但目前WTO规则所允许的11类“绿箱”措施中只用了6类。“黄箱”措施空间尽管也比较大,但近年来,国家财政用于流通领域的补贴比重在上升。2001年,仅用于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就占当年农业财政支出的1%。其次是间接支持多,直接补贴少。我国农业支出以间接支持为主,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少。在2000年的农业支出中,间接的农业补贴支出1274亿元,占农业补贴支出的62%;直接补贴农民收入约200亿元,占农业总支出的10%;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补贴支出463亿元,约占农业补贴的22.5%。第三,支出结构不能适应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农产品长期短缺,因此农业补贴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增产。“九五”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尽管农业基础设施等投入比重有所增加,但以增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支出结构还没有根本性变化。以2000年为例,促进农业增产的生产、流通、事业费等支出为1123亿元,占54.5%。这种支出结构不能适应加入WTO后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3.补贴农业的分类和范围不合WTO规则。我国农业补贴的分类和范围与WTO规则都有较大差别。我国现有农业支出是按支持对象和支出功能分类的,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事业费”等。WTO是按对农产品自由贸易和生产的影响程度分类的,如“绿箱”、“黄箱”措施等。我国现行的农业财政支出主要是指支援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等支出,范围比较小,不能体现国民待遇原则。WTO农业国内支持的范围更广泛、更全面,不仅包括各种直接的农业财政支出,还包括了农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码头、通讯、供电等投入,国内粮食援助,地区援助,农村环境保护等补贴。
  4.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WTO要求。从宏观层次看,目前我国农业管理体制是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基本上是农业部门管生产,商业部门管流通,外贸部门管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这种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造成生产与市场脱节、生产与消费脱节、农产品内外贸脱节,严重影响了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和农业的整体效率以及农产品的竞争力。从微观层次看,我国农民的组织化和一体化程度低,加之缺乏完善的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作为市场主体的农产品营销企业缺乏效率和竞争力。
  5.农业补贴的法律不健全。近几年中国农业立法加快,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在内的10多部法律基本覆盖了农林水气等领域,但是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只是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缺乏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障农业补贴的实施与到位。

  三、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优化

  1.改善中国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的取向。一是支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是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二是支持生态工程建设。包括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森林防护体系建设等。三是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四是提高农民收入。主要通过税费改革、清理不合理收费等减轻农民负担,通过直接补贴(退耕还林中粮食和现金补贴、良种推广补贴等)和间接补贴(粮食保护价等),增加农民收益。五是进行农业灾害救助。主要是通过抗旱防汛、动植物疫情防治、农业税减免、灾民生活救济等,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帮助受灾农民恢复生产和生活。六是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农村基础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医疗卫生等,提高农民文化水平。
  2.建立与完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目前我国已走出短缺经济的时代,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改变长期采取的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建立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具体说,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利用倾斜政策加大财政、金融(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部门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农业科技开发投资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②扶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场既关系到农产品价格的实现,又关系到农民能否获得正确的信息以指导生产。所以应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积极探索产销直挂、连销经营、配送中心等流通方式,规划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鼓励发展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农产品信息网络,指导农业的生产和流通。③制定相关的政策扶植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企业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联接,让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或通过组织市场,采取订单农业等方式,引导农民生产,进一步带动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④建立健全农业收入的再分配机制。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方式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差距,并防止贫富分化现象的加剧。⑤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体系。结合目前我国西部开发的战略,通过设立政府向农民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补贴,以及加大农村能源和生态农业示范过程的投资力度,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快农村税赋制度改革。我国一方面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被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指责为对农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农民除负担农业税外,还要负担三提五统和以资代劳、达标集资、社会负担等名目繁多的收费。与其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还不如将不合理的农业税费降下来,由财政负担,不要再让农民掏腰包,以免授人“农业补贴”之柄。为此,必须根据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合理税赋制度,取消现行带有缺陷的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杂费,代之以田赋和农业税两部分。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既保证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和乡村行政正常运转,又照顾到国家现有财政支出能力的同时,将人均税赋由现在的200多元减少到130元以下。农民在交完税赋以后,有权拒绝任何部门的征粮索款。这样,既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能增加对农业的保护,还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4.加快农业补贴的法制化进程。完善农业支持法律体系,当前要抓紧做好修改《农业法》和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工作。要在WTO规则框架下,着手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救助条例》、《贫困地区援助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农业支持法律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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